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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談「預立醫療照護」的實施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
來自 全方位疝氣中心 朱紀洪院長
病人醫療自主、善終、醫患和諧爲基本理念,使病人在無決定能力時仍能實現自主權並賦予優先知情決定權,采用尊嚴死的善終模式,允許病人拒絕維生醫療,同時也關注醫患關系,維護醫療專業自主。 該法建立了預立醫療決定制度,病人可以通過預立醫療照護咨商,與醫療人員及家屬充分溝通後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,就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做出選擇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
2019年1月6日開始實施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。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法案正式規定, 民眾可以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 末期病人、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等患者, 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,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, 終止、撤除、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。 確保病人有知情、選擇、拒絕醫療的權利。
預立醫療照護前期準備
1、具完全行為能力者(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) 2、思考自己的生命價值 3、邀請親友一同參與 4、向醫療機構詢問與預約
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
法定參與人員:
1、意願人本人 2、—親等親屬(至少一人) 3、醫療委任代理人(可不指定)
諮商目的:
1、討論在五種臨床條件下, 您的醫療照護意願與決定。 2、何謂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? · 由意願人委任, 意願人無法表達意願時, 代理其表達照護意願之人。 · 應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, 並經書面同意。
簽署預立醫療決定
1、醫療機構核章 2、二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人公證 3、上傳註記於健保卡
啟動預立醫療決定流程
結語
放棄急救?
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,當病危就會被放棄急救? 不會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,當上述5款臨床條件發生時,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啓動與執行,過程非常謹慎,不可能因立下預立醫療決定,讓原有治癒機會的患者被提前放棄治療。
手續流程需要嚴謹完備
家人生病意識不清,可以代替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? 不行,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,爲尊重病人,必須在只有本人能表達意見時才可簽署。
並非“安樂死”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不是安樂死,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,可自主決定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,醫師則在尊重末期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,讓病人自然離開。